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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LP實驗室-世界各國或組織實行GLP的歷程簡介

美國FDA:1938年食品、藥品與化妝品法立法1962年修正案:藥品生產方法應符合cGMP規定1976年提出GLP法規,1979年生效1987年修訂EPA:1980年提出GLP法規1989年依據「毒物管理法」(TSCA)和「殺蟲藥、殺霉菌藥與殺鼠藥法」(FIFRA)提出GLP法規1990年提出GALP法規OECD1981年,依據美國FDA的GLP法規頒布了GLP原則EEC1987年,由議會指導協調有關履行GLP工作的法令、法規和管理措施1988年,由議會指導查核GLP1990年修正英國1982年,由衛生與社會安全部(DHSS)頒布GLP法規日本衛生福利部:1982年,頒布第一個GLP法規,適用於毒理學安全性與健康的研究1983年正式生效農林漁業部:1983年頒布適用於農業化學品和毒理學研究的GLP法規法國1983年,由社會事務部頒布,內容根據OECD版本修訂而成德國1983年,由青年、家務與衛生部頒布GLP原則瑞典1985年,按OECD版本,由國家衛生福利部頒布GLP法規西班牙1985年,在「公務通報」上頒布GLP草案荷蘭1986年,由衛生與環境保護部頒布GLP指南1987年正式生效義大利1986年,由衛生部頒布GLP原則韓國1986年,基於OECD版本頒布GLP法規比利時1988年,由衛生環境保護部頒布GLP原則瑞士1988年,由聯邦國外經濟事務辦公室按OECD版本修訂而成台灣1990年,行政院衛生署制定「優良實驗操作規範」1998年6月29日,行政院衛生署公告「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」,並預計二年後正式實施1998年6月,行政院衛生署公告「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」中國大陸1993年,公告「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定」(試行)1999年,正式頒布「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」

註:FDA: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/ EPA: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 / OECD: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/ EEC: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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